通化师范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
案例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处领导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工作进行分解,精心安排,跟踪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确保每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 2、及时传达、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加强对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3、定期安排全处性的施工安全检查。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布署,组织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 4、负责重大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 5、定期对各部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条 工程科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1、系统收集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跟踪了解涉及施工安全技术的法规性文件,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的知识系统。 2、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规划检查内容,负责全处性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3、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检查评价档案。 4、具体落实报告制度的执行,协助处领导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综合科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工作安排,协助工程科完成安全责任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 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指导和监管,依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实履行安全责任。 第七条 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划工作 (一)工程科应在项目开始施工前组织现场踏勘、收集施工范围及周边的资料,根据施工图纸、地勘资料,分析项目的施工条件,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划。 审查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及相关的奖罚措施。 (二)施工安全管理规划内容 1、涉及施工安全的施工条件分析:工期设定的合理性,可能投入的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涉及需组织专家安全性论证的施工项目,基础围护形式的安全风险,爆破施工等等; 2、明确重点安全控制对象; 3、有针对性的管理工作规划。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检查制度 第八条 施工前检查 1、针对施工单位的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是安全岗位责任制主要负责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的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安检部门检验批准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准备情况。 2、针对监理单位的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内容、程序)。 3、施工安全方面工作情况的自查:建设手续办理合规性,地下管线等施工作业环境资料的提供情况,针对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前施工安全准备工作的检查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情况等。 第九条 定期检查 1、施工期间,每两周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 2、检查应对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时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涉及安全的内业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 3、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归类,会商形成有针对的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措施、时间,在整改完成后逐一进行复查;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问题,必须在一周内整改完毕,整改验收前不得进行该部位或工序的施工。 第十条 日常检查 工程科项目负责人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违规作业等,问题应即时向监理方、施工方反映,并作出限期整改的指令,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等形式进行记录。指令不免除施工方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节假日检查 节前节后,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工人安全防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预控及灾后复工检查 自然灾害发生前,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 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工程科项目负责人必须即时向处领导报告。 2、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隐患持续存在的,工程科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指令监理单位发出施工暂停令,同时报告处领导。 3、对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安全行为、安全监理行为应进行记录,对于严重失职或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应报告处领导按合同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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